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5号原告:谭凯帆,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程胜,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洁仪。
被告:贺洪青,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凯帆与被告贺洪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凯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69.91元,由原告谭凯帆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