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39号原告上海前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肖岳华。
委托代理人吴茂良,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胡也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旭。
委托代理人刘美甜。
原告上海前澳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前澳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前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凌 崧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