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27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好又多超市延安路加盟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经营者崔小洪,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好又多超市延安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好又多超市延安路加盟店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