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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455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55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洁,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殷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上海天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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