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10号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卷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超锋,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老京祥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平,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荥阳市索河路梦园金店。
经营者:李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老京祥珠宝有限公司、被告荥阳市索河路梦园金店(经营者: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