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67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市场鑫瑞办公用品店。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街三站国际小商品城B124。
经营者:辛知潘。
委托代理人:史海涛,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三站市场鑫瑞办公用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