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192号原告:辉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郑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倩然,销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雪,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振中花卉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农场花卉示范中心A2厅2号、4号、6号、8号。
经营者:潘振中,男,汉族,出生日期1985年12月20日,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学文,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振中花卉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辉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辉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辉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辉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赵宇卓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