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居里,注册号码300349636RCSLyon。
授权代表铁理·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
被执行人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雄。
关于申请执行人SEB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843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
2016年6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6559元。
上述执行款,本院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181元后,余款人民币85378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指定的收款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81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