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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9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14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

法定代表人:曾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H。

法定代表人:胡世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店。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4。

负责人:崔英。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计2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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