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14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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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H。
法定代表人:胡世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店。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4。
负责人:崔英。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计2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