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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3民初70号
案件名称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张金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初70号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燕,女,汉族,系房县法院旁边经典副食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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