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初70号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燕,女,汉族,系房县法院旁边经典副食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泸洲老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