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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斗杰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刑更4957号
案件名称罪犯张斗杰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斗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957号罪犯张斗杰,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斗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张斗杰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斗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其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斗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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