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68号之一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陵县刘楼乡大众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经营者:藏晨晓,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刘楼乡大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