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311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秀山丽水超市前田店,住所地城阳区。
经营者:李永森。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秀山丽水超市前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表示双方已和解要撤诉),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