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溪头村康乐南路。
法定代表人:冷传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32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松,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经书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且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强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