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2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千秋万家乐商店,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河南省义马市人民路与子章街交叉口向东约20米路北)。
经营者:张保留。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千秋万家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