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东区好又多烟酒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湖花苑北门西侧。
注册号:410403608024727。
经营者:李德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卫东区好又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