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执174号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齐河县焦庙镇亿客隆综合商店、刘翠立:本院执行的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齐河县焦庙镇亿客隆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5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河县焦庙镇亿客隆综合商店的经营者刘翠立自动履行了1914.18元。
本院在上述款项中依法扣除50元本案执行费后,将剩余1864.18元过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认可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2021)鲁14执174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