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76号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新建路132号万达公馆6幢3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美德美百货店。
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人民东路88号。
经营者:赵利晓。
被告:洛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16号院7幢3-402。
法定代表人:董永涛。
被告:汝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阳县蔡店乡杜康村。
法定代表人:贺红如。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美德美百货店、洛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汝阳杜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