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初42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万宝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万宝堂连锁有限公司万寿堂药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负责人:齐艳芳,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周伟静,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万宝堂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保定万宝堂连锁有限公司万寿堂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保定万宝堂连锁有限公司及被告保定万宝堂连锁有限公司万寿堂药店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