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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白云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166号
案件名称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白云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白云分店,广州市优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66号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被告: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白云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马俊标。

被告:广州市优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仇洪。

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阳光网苑发展有限公司白云分店、广州市优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576041.6,名称“电脑一体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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