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与广州隆翔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7民辖终166号
案件名称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与广州隆翔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隆翔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隆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园振兴北路22号2栋。

法定代表人:吕丽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南山路290号(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锡昌。

上诉人广州隆翔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2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经初步审查,恒健公司提供的公证书【(2016)粤江江门第9412号】等证据,江门市蓬江区是恒健公司通过网购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江门市蓬江区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隆翔公司请求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州隆翔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广州隆翔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隆翔公司上诉提出:隆翔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恒健答辩认为:收货地是江门市蓬江区,故可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江门市蓬江区,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终端设备地也是蓬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要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隆翔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是恒健公司通过网购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江门市蓬江区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恒健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现已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情形下,隆翔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