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0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俢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雄顺。
被告: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胶州路商业用房*楼。
负责人:毛喜凤。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雪亮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