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44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林,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阳爱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城区喜奥北大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娜。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饶阳爱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柏润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