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615号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洋山工业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施慧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火炬创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浙江贝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