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13号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51号1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苏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努努餐饮店。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9号王府井购物中心地下一层。
经营者:张磊。
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努努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