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32号原告:翁婕,女,汉族,1992年8月25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墨趣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森湖二路1号5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熊兵。
本院受理原告翁婕诉被告东莞市墨趣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翁婕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翁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翁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