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初9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称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卿、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申请并办理证据保全,代为调查取证;
代为起诉,提出、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
代为制作和修改起诉状、上诉状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
代为在起诉状、上诉状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并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代为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代为出庭陈述、辩论,代为向法院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撤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代为申请并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收取标的款等。
被告:湖北康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刘翠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湖北康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该地址并无被告湖北康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
经本院告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补正后,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湖北康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