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370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XXX号XXX幢XXX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龚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华,男,该公司股东。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亿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