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8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县金阳光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民路北段。
经营者:黄美金。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户县金阳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