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09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沃丰谷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经营者秦国辉,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沃丰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