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047号原告:肖时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梅山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彭智雄。
被告:新化县天天发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新化县。
经营者:唐孝中。
原告肖时顺与被告湖南梅山源酒业有限公司、新化县天天发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肖时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时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肖时顺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