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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时顺与湖南梅山源酒业有限公司、新化县天天发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047号
案件名称肖时顺与湖南梅山源酒业有限公司、新化县天天发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时顺,湖南梅山源酒业有限公司,新化县天天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047号原告:肖时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梅山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彭智雄。

被告:新化县天天发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新化县。

经营者:唐孝中。

原告肖时顺与被告湖南梅山源酒业有限公司、新化县天天发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肖时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时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肖时顺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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