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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邹城市尚河金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236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邹城市尚河金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甲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某乙市尚河金强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36号原告:某甲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爽。

被告:某乙市尚河金强加油站。

投资人:尚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某甲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某乙市尚河金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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