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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436号
案件名称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登奎,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吴登奎,男,汉族,1940年8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

法定代表人:陆丕贤,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登奎与被告上海气动成套公司三分厂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登奎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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