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民初3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霞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天宝,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俊勇,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为与被告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