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13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豪超市,经营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邓店村,经营者张锦。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