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72,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泰冯路59号天华硅谷1-D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魏广喜。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H,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郑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梁万全。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洋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韩步春。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偿还1533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蓝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古泉酒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