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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安平—益阳市滨江路97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9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安平—益阳市滨江路97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刘安平—益阳市滨江路978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知民初6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安平—益阳市滨江路978号,经营场所益阳市滨江路978号。

经营者:刘安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安平—益阳市滨江路97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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