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初1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邹医生眼镜行,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26幢一层21号。
经营者胡晖。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邹医生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魏启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饶 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