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13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伸市场顺兴陶瓷洁具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伸市场二层。
经营者陈惠明。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伸市场顺兴陶瓷洁具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