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17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洋洋百货店。
经营者:胡涛。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洋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