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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再三顺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346号
案件名称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再三顺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再三顺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46号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什八克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再三顺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河蔬菜贸易中心粮二楼一楼1号。

经营者:郭长芳。

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再三顺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再三顺食品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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