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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峰岩玉龙茶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7民初13220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闸北区峰岩玉龙茶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上海市闸北区峰岩玉龙茶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322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华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峰岩玉龙茶业店,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经营者郑卫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峰岩玉龙茶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华碧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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