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67号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768-804号新兴广场8号楼205,组织机构代码33141926-0。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展杨,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点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澳路47号202-203、205-207房。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被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宣建生。
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点尚网络有限公司、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间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
经查,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永雄邮寄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交诉讼费用,该邮件于2016年7月29日妥投,但原告至今未交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综上,因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交内未缴纳起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一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