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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新市区银川南路新茹佳快捷宾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01民初406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新市区银川南路新茹佳快捷宾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新市区银川南路新茹佳快捷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406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市区银川南路新茹佳快捷宾馆,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南路****号。

经营者:任银凤。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市区银川南路新茹佳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及多预交的2250元,合计2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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