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91号原告:蓝光联合有限责任公司(One-Blue,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明顿市。
法定代表人:杰克·D·斯洛博得(JackD.Slobod),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群。
原告蓝光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蓝光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光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48.21元,减半收取计162024.21元,由原告蓝光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