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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侨泰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陈志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侨泰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陈志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侨泰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陈志冲,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87号原告: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车城大道(自编)**号之1之七002。

法定代表人:廖志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侨泰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尹边工业区联兴一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冲。

被告:陈志冲,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侨泰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陈志冲、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州市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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