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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8601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源茶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25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源茶叶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桐庐县城富春路375号。

经营者:程玉英,女,汉族,1959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2016年8月22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6年8月25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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