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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正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65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正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正旺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6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正旺便利店,取证地址石狮市。

经营者:刘占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正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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