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875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徐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雅煊,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宣,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源兴建材经销部(经营者林泽忠,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源兴建材经销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源兴建材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