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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有德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09民终825号
案件名称贺有德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有德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825号上诉人贺有德,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退休工人,现居原平市崞阳镇东关村。

上诉人贺有德因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原平市支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有德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有德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有德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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