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825号上诉人贺有德,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退休工人,现居原平市崞阳镇东关村。
上诉人贺有德因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原平市支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有德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有德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有德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